2015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证认证培训班
发布日期:2015-07-24浏览: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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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背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劳动争议网集合全国最专业的师资力量,在广东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省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课程价值点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对象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解决问题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学员收获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收获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时长6天 H课程大纲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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